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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4〕8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4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加强供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加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防洪排涝、电力通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支持发展绿色交通。增强公共服务设施支撑能力,加强医疗、教育、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抓好攀枝花“三线”建设博物馆、内江糖业博物馆、自贡工业博物馆、泸州工业文化博览园、绵阳跃进路工业遗址保护等项目建设,形成具有历史意义和地域特色的工业文化传承体系。

  (三)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大力推进老工业区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结合城市河湖水系和老工业区绿地体系,构建特色生态景观。确保老工业区人居环境质量,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应制订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处理处置方案,落实污染防治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监管,开展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土壤、水体污染严重的区域,严格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及时治理,防止污染扩散。对确认已污染的建筑物应编制清洁方案,治理后方能利用。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城区老工业区污染治理市场化新模式,开展生态修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城区老工业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积极推进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

  抓好自贡鸿鹤坝老工业区污染土地修复、攀枝花流沙坡—马家田区域环境整治、内江麻柳坝老工业区污染土地修复、德阳重金属污染治理等一批环保重点项目实施。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优先安排城区老工业区相关项目纳入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着力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社区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社会和谐。支持企业老家属区进行房屋修缮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改善老职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提高老家属区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指导各地积极拓宽就业领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对企业富余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服务、公益性岗位提供,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加快推进主辅分离,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厂办大集体、离退休人员社会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的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指导重点城区老工业区编制完善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政策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引导,推动重点工业搬迁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对城区老工业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科学规划城市新区建设。省国资委要协调省属相关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尽快落实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是搬迁改造的责任主体,对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搬迁改造任务较重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省级相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城区老工业区企业搬迁、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承接企业搬迁的城市新区建设、生态环保整治等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搬迁企业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重组、服务业发展等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结合改组改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就地注册就地纳税。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搭建银政企融资对接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以及搬迁改造项目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重组。支持老工业城市继续推进或创造条件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城区老工业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通过省级平台“统借统还”融资模式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企业改制重组和城区老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参与企业搬迁改造。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下达各市(州)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优先解决搬迁企业用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年度用地计划配套支持。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项目安排上对老工业城市予以倾斜支持。积极争取将国家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市辖区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对搬迁企业原址发现地下文物或工业遗产被认定为文物的老工业区,因保护文物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支持“三线”调整改造企业搬迁后闲置土地合理利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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