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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发〔2017〕16号 关于印发《隆昌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5

隆昌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充分开放合作战略,提升隆昌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积极有效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本着有利于川渝合作、配套成渝、发展隆昌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隆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外来投资者到隆昌投资兴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投资符合隆昌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在隆昌行政区域内注册,在隆昌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由隆昌行政区域内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按照招商引资流程引进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  企业新办工业项目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建成投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针对各投资企业项目的吸纳就业、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利用率、实际税收贡献程度等情况,给予以下不同行业项目优惠扶持奖励。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奖补。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按时履约、按时竣工达产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由本级受益财政给予企业购买设备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项目购买新设备金额的10%。同时,企业因修建厂房和购买设备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

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修建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修建多层厂房的工业企业,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容积率等规定范围内,在符合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在建成后厂房充分利用的原则下,项目容积率超过国家行业标准10%以上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在建成并竣工验收后由市财政按15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补助。

第七条  新办企业租用厂房的,按照先缴后奖的原则,在企业项目建成运营后,自缴税起第二年度始给予以下优惠扶持奖励:

(一)企业租用园区管委会的标准厂房,企业可采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第1-2年按租赁标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3-4年按租赁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助。租赁期满后,企业可按市场价格续租或购买。

(二)企业项目租赁园区内企业开发的工业房地产项目厂房或企业与园区企业协商达成租赁厂房意向的,根据产业类别、投入产出比等:第1-2年可按照不超过工业园区管委会厂房租赁标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第3-4年可按照不超过工业园区管委会厂房租赁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助。

(三)4年内累计税收达到500万元且每平方米税收累计达到1000元的项目:

1、企业租赁园区管委会的标准厂房的,第3-4年可按租赁标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

2、企业项目租赁园区内企业开发的工业房地产项目厂房或企业与园区企业协商达成租赁厂房意向的,第3-4年可按照不超过工业园区管委会厂房租赁标准全额给予企业补助。

第八条  企业项目正常投产后,第一年度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由受益财政按企业项目净用地亩均2.8万元给予产业奖励;第二年度亩均税收再次达到15万元,由受益财政再次按企业项目净用地亩均2.8万元给予产业奖励。

第九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其年亩均税收连续3年超过10万元,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生产经营班子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企业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下同),连续工作满1年,且在隆昌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由本级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对企业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除国家、省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建筑面积补贴35元/平方米给予项目一次性奖励补助。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充分利用成都国际航空港、中欧班列(成都)拓展境外市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已落户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扩大产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资本金或利润再投资的,可根据其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给予一定奖补。

第十四条  对符合科技、质量、高新人才引进等优惠扶持政策的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优惠扶持。

第十五条  对新建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公建部分不低于建筑总量60%的城市综合体(5万平方米以上),五星级及以上酒店,城市商业项目,民办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现代农业、旅游开发、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科技创新、增资扩能、兼并重组等一三产业项目,自产生经营收入之日起,经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讨论同意后可参照工业生产型项目优惠扶持政策执行,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整体搬迁入园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企业适当的搬迁补贴、装修补贴等补贴。    

第三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对企业从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促进西部大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重大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补。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研发设备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

第二十条  对企业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给予企业该项目最优的产业扶持政策。

 

第四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标准制定。对参与政府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按规定奖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

(一)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经认定后,可在5年内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工作经费;对引进的其他具有研究生及硕士学位以上学历,并符合内江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认定后,可给予2-25万元的引人补助。以上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且该认定人员需每年在隆昌累计工作100天及以上。鼓励受益企业给予等额补助。

(二)支持企业人员参评内江市人才发展“三百计划”,经评审,入选为创新人才和创业先锋的人才,可按评审类别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资金。其中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以上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且该认定人员(团队)需每年在隆昌工作100天及以上。鼓励受益企业给予等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人员,市外省内户籍迁移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于异地办理身份证使用绿色快速通道。

第二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者及高管人员的随迁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及时予以安排,鼓励各类人员来我市创业,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统筹安排入学,并全面落实“三免一补”政策。

第五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用地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级统筹优先安排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招商引资工业企业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符合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规定标准(未制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可按其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第六章  要素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建立招商引资项目领导牵头联系促进机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符合隆昌产业规划的一、二、三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严格贯彻执行省、市出台的用水、购电和用气政策,符合直购电和消纳富裕电量政策的,积极协助向上申报。企业项目正常投产一年以后,对比上一年用电额度增加(2万度以上)的企业,给予增加部分5分/度的补助。扩大天然气直供范围,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工业用气价格。

第二十八条  积极构建招商引资和谐政务环境,政府对引进项目实行项目“秘书制”,全程提供“一对一”保姆式服务。

 

第七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关于第五条涉及的购买新设备金额等优惠扶持奖励经费分年度实施,企业在竣工达产运营并开始缴纳税收后第二年度起,可向隆昌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享受产业扶持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余条款涉及的产业扶持政策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关于第五条涉及优惠扶持奖励由隆昌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材料,并与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经隆昌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初审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由相关部门执行。其余条款涉及的产业扶持政策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隆昌本地投资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隆昌投资的外来企业或项目,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执行已签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享受本办法明确的扶持政策后,还可同时享受国家、省级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隆昌市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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