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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6〕7号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3

(八)促进行业调整转型。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火电企业参股的煤炭企业产能超过该火电企业电煤实际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该火电企业奖励。加快研究制定商品煤系列标准和煤炭清洁利用标准。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对一定期限内规划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开发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

(九)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十)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十一)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有关部门要联合惩戒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

(十二)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项目,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限制产量。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销售使用劣质散煤情况的检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

三、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奖补支持。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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