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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4]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4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14]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保持我省经济总体平稳增长,现将《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加快推进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夯实我省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的产业基础,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省内成功实施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科技厅);对企业转化的项目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对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省内首台(套)装备应用产品,一次性给予购买应用单位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国内首台(套)装备应用产品,一次性给予购买应用单位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对企业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60%、50%、3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根据标准所处行业领域,分别在省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相应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质监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对企业参与“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在省直有关牵头部门的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厅、四川博览局、省贸促会)。鼓励省内电子商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对在平台上在线注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比上年有增加的平台企业及线上小微企业,在省电子商务资金中给予奖励和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商务厅)。

  五、制定四川省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在预算资金安排上贯彻落实并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国有企业优先采购、购买省内产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地、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总额30%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同质同价情况下全部使用省内产品的投标单位,在评标环节予以优先考虑,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投标,其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可争取利用银行并购贷款等支持,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七、对全省重点产业园区实施直购电试点,对试点园区供电设施基本电费进行补助,并对园区相应供电设施改造进行补助。所需补助资金在外送电价差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八、对正常装载、合法运输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按计重收费标准实行20%以上的优惠(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成都铁路局运价下浮管理相关办法,给予中小微企业价格优惠,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成都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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