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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4]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4

  九、完善省级财政国库存款资源配置机制,在现有国库现金管理框架内,将商业银行直接支持企业的“过桥”融资需求情况,作为国库存款资源配置的重要指标,设立30亿元国库现金管理资金额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

  十、依法设立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促进先进制造业、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发展,优先支持为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提供“成链配套”协作服务的省内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有条件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农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省产业发展引导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以省内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为主体发起设立各类创业创新投资等基金,足额配套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项目(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支持各地建立一批小企业创业基地,土地供应以租赁为主,各市(州)在每年用地指标中安排不少于30亩用地指标,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和各类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按上限确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定额)标准,支持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根据规模和发展情况,给予100万-500万元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孵化平台、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资助及创新创业辅导培训等。对在“51025”重点产业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所需补助资金分别从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资金中列支;对在其他园区中的创新创业园,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新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企业50%的厂房租金补助(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

  十三、实施担保风险财政补偿政策,对担保机构在2014年9月1日-12月31日期间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新增担保的,省级财政按新增担保发生额的2%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四、健全风险补偿机制,省设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生的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争取国家支持,建立省级再担保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五、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定向降准”、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和调整存贷比统计口径等政策,持续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积极增加小微企业贷款,确保信贷增长总量适度、节奏均衡、结构优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省“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要予以重点保障,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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