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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14]5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04

  十六、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创新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信贷模式和服务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采取续贷提前审批、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减轻企业还款压力。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七、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县域、城镇延伸服务和网点,引导大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下沉”经营重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扩大县域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简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县域内新增存款的60%及以上主要用于支持当地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七不准”、“四公开”规定,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诚实守信、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企业贷款,或引入了抵质押、保险、担保机制的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与适当的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坚持服务中小微企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从2014年9月1日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时,应继续适当下调保费费率,不得附加不合理要求或违规占用资金,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低于3%且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和同级财政按其年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因外部冲击导致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的重点贷款企业,要帮助制定企业自救方案,争取地方政府财税扶持政策,制定“一户一策”的分类管理和转型帮扶措施,防止“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通过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来有效控制风险〔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严格禁止地方和部门以任何方式征收企业“过头税”.中央和省财政专项项目预算下达市(州)、县(市、区)后,市(州)、县(市、区)应及时落实预算执行主体,除因项目发生变化外,应在1个月内启动预算执行并拨付资金〔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事业单位向企业的借款或占用资金,必须在2014年底以前归还到位。严格控制涉及企业的各类会议、评比、达标、庆典、培训、评价评估等活动,禁止摊派企业参加各种展会〔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博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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