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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8

隆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7]28号);

(三)《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8号);

(五)《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评审实施暂行办法》(川发改环资源[2011]82号);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缓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

二、申请条件

(一)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

1、由隆昌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标准煤):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4)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实行备案管理项目的申请条件

1.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实行备案管理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的项目,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2.根据备案权限隆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乙级以上(含乙级)自制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节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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